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食)罚〔2018〕5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食)罚〔2018〕5号)
阳江高新区珠江雄食品加工厂(经营者:罗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00MA521M003C
经营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188号
经营者:罗某
身份证号:4407261965****3720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25日,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抽检,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你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生产的基数为5kg的散装花生油进行检测,所检该批次花生油过氧化值为1.1g/100g(标准值为≤0.25g/100g),不符GB2716-2005要求,判定该批次花生油抽检不合格。经我管委会依法查处,你单位于2018年8月17日从阳江市江城区健富农产品购销部购进原材料(花生米),于2018年9月10日生产花生油5kg,共计货值75元,除抽检所用3kg外,剩余2kg自用,没有违法所得。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2018年12月11日,我管委会依法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8〕5号]和《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食)听告〔2018〕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阳高区(食)2018第06号]、《阳江高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0019653)、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2018-YG-0071)、2018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询问通知书》[阳江综执(食)询〔2018〕4号]、2018年11月1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8〕5号]、《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食)听告〔2018〕5号]、阳江高新区珠江雄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阳江高新区珠江雄食品加工厂《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厂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阳江市江城区健富农产品购销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罗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经我管委会查证,2017年9月20日对你单位当时所生产批次的花生油进行抽检时,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本批次生产的花生油经抽检,再次显示为不合格,此为重犯。考虑到你单位没有违法所得,尚且对社会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自由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 系 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