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 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阳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 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各工业园、区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阳江高新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5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阳江高新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创立品牌、提升品牌、经营品牌、延伸品牌,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三年(2016-2018年)发展规划的通知》(阳高管办〔201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以下简称“高新区”)商标持有人,包括高新区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奖励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内注册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注册商标奖励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物质奖励是指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200000元。
(二)对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每件奖励50000元。
(三)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100000元。
(四)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600元,但同一申请人当年累计可获该项奖励不得高于10000元。
(五)每个商标注册证号视为一件商标。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证号的,可按件分别获得奖励,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金额。
第六条 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七条 物质奖励的奖金由高新区财政局统一支付,奖金来源由高新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申请人须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工商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阳江高新区注册商标奖励申请表》(同时递交电子版,见附件1)。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高新工商分局于次年3月、9月受理商标奖励申请,核实上年度符合奖励标准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到阳江市工商局高新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免费索取《阳江高新区注册商标奖励申请表》,并按规定(见附件2)填写。
(二)高新工商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高新工商分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高新区财政局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成功注册或被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并且是在2016至2018年期间注册成功或被认定的。成功注册或被认定日期以商标注册证或相关证书为准。对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物质奖励。
对非物质奖励部分无需申请,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凡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由高新区财政局追缴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商标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标持有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战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