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7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12日
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公开和公正,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支持范围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事务进行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据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科技重大专项。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情况,围绕全市工业、农业、社会和民生等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集中科技资源、力量和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前沿、关键和核心技术。
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项目;支持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及研发;支持企、事业单位创新水平高,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协同创新专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创新平台、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产学研结合与科技合作等协同创新,支持高新区、专业镇、孵化器、民营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完善科技服务和技术交易网络体系,培育创新文化和优化创新环境等。
科技创新环境建设专项。支持科技条件建设、创新政策研究,完善创新环境;支持省、市级实验室建设;支持创新人才的培育和引进;支持引进科技领军人物、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配套国家、省科技奖励;支持区域科技合作项目;支持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范围和类别每年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行调整。
第三章组织实施方式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省的要求,制定年度《阳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符合当年《阳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八条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申报2项项目,大型企业、高校和医院等符合条件的项目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九条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可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汇总审核-局务会审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立项。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评审(评估)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现场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市科技专家库每3年应予更新、补充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方案含项目名称、立项金额、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绩效目标等指标。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要与市科技局签订《阳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市科技局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
(一)调整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指标、更改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申请单位。
(二)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时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
(三)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市科技局可停止其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
第十八条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由市科技局组织评估,确定是否收缴尚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经费,尚未使用的项目财政经费按原渠道返回;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收缴尚未使用的项目财政经费,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较多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建立科技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自评,做出客观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形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5人。专家组的专家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公正、公平、负责任地作出客观的验收意见。专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是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能再承担项目。
第六章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在网络平台公开如下内容:
(一)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
(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
(三)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与审批结果,包括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在评审期间,未经允许,评审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应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专家。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应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