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制度
阳江高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要求,为保证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规范的优惠政策清单制度
对经国家批准的优惠政策制订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对外公开的,由财政部门对制定、调整和取消的优惠政策信息进行公开,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开。
二、举报制度
(一)遇有下列情况,可举报:
1.地区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类政策文件中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或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2.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3.未经国务院批准,本地区、部门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4.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障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二)举报来人或信件由区监察局负责受理。
(三)受理举报后,三日内对事项进行核查,对查处出实属违法违规的制定的政策,坚决取缔,并对制定政策的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监察部门受理举报后,15日内向举报当事人进行处理答复。
(五)设立举报电话:0662--3821459
三、定期考评和监督制度
(一)区各单位、各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第一责任人。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阳江高新区管委会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和日常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定期检查区本级政策制订和执行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
(一)对我区本地区经国家批准实施的优惠政策,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定期开展评估,对不符合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政策,要及时清理纠正、退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有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
(三)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予以适时退出。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二)对国务院国发〔2014〕62号文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和要求,区财政部门要牵头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