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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1-28 08:56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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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广东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粤府明电〔2015〕2号)和《阳江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组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我区在粤东西北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区直有关部门和市驻区各单位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是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支出政策。

(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在摸清底数、分门别类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和违背市场公平的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规范优惠政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坚持以维护市场公平为导向,在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同时,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服务,引导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加快发展。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机制,严格监督问责,确保工作落实。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任务

1.清理规范地方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要求,除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类政策文件中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或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予以清理、规范。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行业发展政策不得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权限内的税收政策,按程序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公布。

2.清理规范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3.清理规范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障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排查出来,并逐步加以规范。

(二)清理的方法及要求

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认真排查区内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对排查出来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分类处理,并填报清理方案(表格样式详见附表),报本级区管委会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1.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2.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以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政策期限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最终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3.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税收法律法规或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权限外,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

尽快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管理、评估和退出、考评监督、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具体包括:

1.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对经国家批准的优惠政策要实行清单管理。对制定、调整和取消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完整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对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或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3.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对本地经国家批准实施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牵头定期开展评估,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应按程序报批调整为各区域和各行业公平统一的普惠制政策。有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予以适时退出。

4.建立定期考评和监督制度。明确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和日常管理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对国务院国发〔2014〕62号文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上级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除对该地区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四、具体工作安排

此次全区专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全面清理、验收考评、长效管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5年1月10日前

1.制定工作方案。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清理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

2.建立协调机制。建立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经发局、国土分局、农村事务局、规建局、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

3.开展动员部署。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开展培训、发布有关新闻信息等方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清理规范工作氛围。

(二)全面清理阶段:2015年1月11日-2月底

1.统计汇总优惠政策。各部门逐一对本地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填写清理规范汇总表(详见附表1-6),并复印有关政策依据备查。各部门按政策类别填写后,由财政部门(内部按对口业务分工)进行审核汇总。区直各部门优惠政策排查统计表(含初步清理意见)于2015年1月16日前报区财政局(法规税政股)。

2.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对排查出来的优惠政策,分类提出清理意见及理由,落实清理责任单位,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各部门优惠政策清理统计表(含最终清理意见)于2015年1月28日前报区财政局(法规税政股)。

3.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部门根据清理意见,对拟废止的优惠政策通过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需按程序修订有关规定办法的,按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完成时间为2015年2月底。

4.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单管理、定期评估和退出、举报、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完成时间为2015年2月底。

(三)验收考评阶段:2015年3月1日-30日

1.组织开展验收考评。区管委会根据财政部门报备的清理工作方案,对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2015年3月1日前完成。

2.逐级提交清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全面总结本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拟订清理规范情况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1)对清理规范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2)2014年本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3)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4)专项清理工作成果;(5)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6)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同时,附有关清理汇总表、公布清理意见的文件以及制定的管理制度目录。

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财政局。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5年4月-6月

1.落实清理工作成果。对国家批复的清理意见,组织清理责任单位落实。对需废止的有关政策,以文件正式发布。对需设定期限、完善政策的,按要求予以落实。对清理后的有关资金安排,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进行办理。

2.迎接国家、省、市验收检查。对照国家要求,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做好国家、省、市验收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整改完善。

3.公布清理结果。对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的优惠政策,制定优惠政策清单,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4.做好清理规范工作总结。落实长效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统一的市场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中央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作出的重大部署,其目的是通过统一市场秩序,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各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违法违规制定优惠政策的危害,深刻领会清理规范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管委会的工作要求,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间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禁消极应付和弄虚作假,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分管财税工作的政府领导为召集人,财政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中办公。明确各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倒排时间任务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要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解决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全国全省全市全区“一盘棋”的工作理念,结合相关领域认真参与配合清理工作,积极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各部门要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全面排查无一遗漏、清理规范合法合规、各项工作及时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统一清理规范的标准和尺度,增强清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四)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对优惠政策的清单管理、信息公开、定期考评、适时退出、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清理规范后,建立健全公平、统一的市场环境。要结合清理规范工作,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转变对企业的服务方式。要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安排工作的各项支出,凡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在辖区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保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尤其是对清理规范的重要意义、必要性和具体范围、标准要大力宣传,把企业关注的政策问题讲清楚,把社会上各种疑虑解答好。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引导社会各界深化思想认识和支持清理规范工作,引导基层和企业转变观念,积极妥善化解矛盾,注意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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