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营造创新氛围提升自主创新 能力的实施办法(试行)
阳江高新区营造创新氛围提升自主创新 能力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营造创新氛围,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阳江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和发展重点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阳江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全额财政供给单位)。
(二)重点发展高端不锈钢、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加工、高端纸业、现代服务业、生物技术等高新区主导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条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设立阳江高新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营造高新区创新氛围、鼓励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阳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科技专项资金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阳江高新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资金办”),承担科技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重大科技专项等的配套资助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根据该科技项目的综合情况,经高新区组织评估,原则上按不超过1:1比例给予配套,特殊情况可按照最高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条 鼓励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建设
(一)对以下研发机构,高新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
1、在高新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在高新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高新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阳江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研发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境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5、境内外组织、企业等在高新区建设的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高新区内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提供科技服务的,经认定,根据研发机构实际发生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对服务方进行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构建地方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政产学研平台
(一)鼓励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政产学研平台(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具体资助方式“一事一议”,设立形式和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进入正式运营期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高新区每年组织第三方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
(一)鼓励高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企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高新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高新区企业主导起草制定技术标准。对高新区企业主导完成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市政府奖励的,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标准的,按照标准适用范围,从开始制定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步伐
(一)对高新区科研机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或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高新区实施成果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二)对高新区年度重点扶持的技术攻关或科技产业化项目,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导向、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一)对在高新区设立并经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根据该机构服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二)对在高新区建立并通过认定的行业技术联盟,根据该联盟工作业绩,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参加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会议、培训、展会;鼓励社会各界在高新区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科技或经济论坛、科技成果交流会以及高等院校校友会(硕士及以上)等活动。每家企业和科研机构每年接受补贴的活动次数不超过三次,每次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项目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四条配套资助)。对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获得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根据合作的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五)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宣传推介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海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科技奖项、名品名标和知识产权等的奖励支持
(一)科学技术奖。重奖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获得奖励的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按照获得奖励的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名品名标奖。鼓励企业大力开展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和名牌、商标认定,对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得的各类名牌和商标认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专利奖。对企业和研发机构当年获得的各类专利奖项,按照获得奖项的等级,参照《阳江高新区专利管理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四)专利代理奖。对于年度代理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年度代理数量及增长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阳江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