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阳江高新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区科学技术局设立“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作为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设立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牵头,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工作小组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
(五)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高新服务创业中心,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指定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委员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年终预算安排解决。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阳江高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五)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六)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单位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三)根据评审意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委员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四)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对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基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种子基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委员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种子基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基金管理机构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