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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来源:阳江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8-01-05 15:12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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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文件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局作为科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孵化器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孵化器建设、运营作指导、监管、制定颁布对入孵企业管理、奖励办法及代区管委会制定相关管理考核指标包括:1、入孵企业相关准入条件;2、年引进孵化器企业数量;3、引入科技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等数量;4、引导入孵企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数;5、其他指标。

阳江市恒新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恒新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投资建设、后续发展的具体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对孵化器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珠海清华科技园负责引入科技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创业企业、团队、个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省、市考核指标及管理、安排入孵企业研发、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企业孵化

第五条申请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信息电子、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六条 孵化器登记程序

1、企业提交申请入孵所需资料;

2、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审查;

3、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恒新公司对入孵企业实地考察后,由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符合入孵条件的企业签订孵化协议书。

第七条经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入孵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三章扶持奖励

第八条为鼓励优质企业进驻,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开始为每月3元/平方米。期满后,如企业继续租用的,可由双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入孵企业获得相关资质认定、荣誉称号等,获奖企业将享受高新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划拨。

(一)科技产品认定奖

1.通过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通过省自主创新产品或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2.企业通过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企业1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科学技术奖

1、科技进步奖补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每项80万元,一等奖每项40万元,二等奖每项25万元,三等奖每项15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2、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3、贯标补助。对年度内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知识产权奖

1.企业通过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企业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国家外观设计金奖、国家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发明专利每项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4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1000元。

(四)科技成果鉴定奖

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8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企业毕业

第九条企业毕业可由企业或孵化器一方根据企业孵化情况提前向对方提出。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配合孵化器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入孵企业,应迁出孵化器: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

第十一条毕业迁出的企业,必须在高新区内落户,并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四章企业退出

第十二条孵化器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采取强制清退措施:

(一)孵化合同签订后持续三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经孵化器管理部门督促仍未开始运作的;

(二)严重违反孵化器的管理规定,或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孵化器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第十三条企业退出后,孵化器与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协议自动解除,终止管理服务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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