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州(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州(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平冈镇政府、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广东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粤府明电〔2015〕2号)要求,我区认真清理了本地区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清理发现《关于印发<广州(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阳高管通〔2009〕6号)、《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鼓励入园企业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阳高办通〔2010〕1号)两份文件的优惠扶持办法与现行政策要求不符,需要进行清理。
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广州(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阳高管通〔2009〕6号)、《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鼓励入园企业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阳高办通〔2010〕1号)文件予以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