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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有哪些?

来源:高新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01-25 15:40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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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四)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刑释解教人员;

(十)复员退伍军人;

(十一)精神病康复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

(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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