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有哪些?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有哪些?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四)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刑释解教人员;
(十)复员退伍军人;
(十一)精神病康复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
(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