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阅读查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1.机构职能及内设机构信息;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规章文件3.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计划4.业务工作5.统计数据6.政务动态等。7.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8.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主要是通过阳江高新区政府信息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阳江高新区信息网站(http://www.yjgx.gov.cn/)开设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阳江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阳江高新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08年12月30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北街4号

联系电话:0662-3833398  

邮政编码:529533。

  (二)提出申请

向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书面提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3.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阳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五)收费

目前通过电子邮件、自行领取、网络公开获取信息的暂不收费。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