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单位:
经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阳江市政商 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 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反映。
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2024年9月11日
阳江市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阳江市营商环境年总体方案》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加快形成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发展氛围,高标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我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如下: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应做到:
1.增进政企沟通联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在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前提下,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开展企业服务工作,经常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真心实意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确实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上门、亲清有加。
2.推动惠企政策落实。依托各类政府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公示中央和省市惠企政策,提高民营企业政策知晓度。做到主动宣传、充分解读,及时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政策全面、精准、及时直达企业。做到精简细化申报流程,便捷高效服务审批,及时跟踪回访问效,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
3.积极推动经贸活动。有序组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活动,积极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项目开工、企业上市等。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会展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出行、就餐、住宿费用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邀请企业人员商讨、会办有关事项时,如需要就餐的,经批准可安排工作餐。
4.提升涉企服务水平。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推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免证办、一次办、就近办、上门办”等。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畅通企业举报投诉和问题反映渠道,建立“统一受理、按责承办、强化监督、限时办结”的企业投诉机制,及时协调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难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5.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有效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注重部门协同监管,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不断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6.坚持诚信守法践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增强诚信履职意识,维护政府诚信形象。应树立并坚持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到言而有信、行而有果。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应认真履行承诺,确保政策兑现和合同履行。
7.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等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在政府资金安排、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法律保护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清除发展壁垒。
(二)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倡导市场主体和企业家应做到:
1.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传承热爱祖国的光荣传统,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遵纪守法,做诚信守约的表率。创新创业,努力把企业做好产品做优。坦荡真诚、洁身自好,做净化政治、社会、经济生态的践行者,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贡献。
2.主动建言,推动发展。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为政策优化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服务和支持,全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3.致富思源,义利兼顾。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做到富而思源、富而思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创业就业,保障消费安全,关注员工福利,关爱员工健康,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绿色发展,真诚回报社会。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不准出现以下行为:
1.不准违背公平。不得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不准懒政怠政。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联系服务企业过程中,不得搞只承诺、不兑现。对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惠企等决策部署过程中,不得搞“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门槛。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展工作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落实惠企政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3.不准有法不依。在行政管理监督过程中,要依法落实批管衔接,不得出现“应批未批”“以管代批”“以罚代管”等行为。不准搞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违反法定程序、超标的、超范围扣押、冻结、查封企业财产,涉企案件久拖不结、久办未果、冤错案件有错不纠。
4.不准违约失信。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
5.不准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不得违规向企业借贷资金、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不得违规请托企业办事、插手项目、干预经营;不得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谋取私利。
6.不准违反保密规定。禁止向企业泄露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为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帮助。
(二)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倡导市场主体和企业家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不得急功近利,逃避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在经营活动中,要秉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不得逃避政府部门合法合规合理监管,不得请托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2.不得钻营关系,输送利益。在与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交往时,应保持清白、透明的政商关系。不得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礼金等财物;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商业利益或政策优惠;不得以代为投资、理财,或者赠送干股、高息借贷、挂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输送利益。
3.不得漠视责任,背离公义。要关注社会发展大局,支持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不准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