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资金清退发还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资金清退发还公告
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涉财产部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清退发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发还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自2021年2月3日开始。
二、清退发还对象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对象为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或选择定期存单方式接收案款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未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虽已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资格审核,或未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等有效信息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因不具备发还条件,本次不予发还,相应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时间和方式以本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参与昆明“泛亚有色”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主案和关联公司、授权服务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发还对象。
三、清退发还的金额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发还比例。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发还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发还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金额,具体为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与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的差额。
四、清退发还的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采取银行转账及开立定期存单方式进行,由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完成。
集资参与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登记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的,清退发还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选择开立定期存单的,通过开立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发还。开立定期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建设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资金,网点营业时间以当地建设银行官方公布的时间为准。
五、特别提示
1.本案查封、扣押的金属货物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平、公开处置变现,经权属甄别后应纳入清退发还范围的,全部纳入清退发还的资金,依照确定的统一发还比例进行发还。人民法院将继续对其他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权属甄别、处置变现,并根据资金归集情况,适时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发还。
2.因本案采用银行转账及开立定期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发还,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发还窗口。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以及因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状态异常或功能限制等原因采用特殊方式处理的,详见公告附件《案款领取说明》。
3.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发还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附件
案款领取说明
一、接收案款方式介绍
(一)个人类集资参与人
本次案款清退发还范围内个人类的集资参与人接收案款方式有两种,即“提供银行账户”和“定期存单”。
(二)企业类集资参与人
本次案款清退发还范围内企业类的集资参与人接收案款方式为“提供银行账户”。
二、“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案款
(一)领取流程
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案款方式为“提供银行账户”,案款将发放到集资参与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提供的银行账户,集资参与人可通过接收案款账户开户行相关渠道查询到账情况。到账时间以接收案款账户开户银行入账时间为准,一般为3个工作日。
(二)异常处理
因集资参与人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开户行信息错误、收款账号错误、非I类账户收款金额受限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案款发还失败,处理方式如下:
1.个人类集资参与人清退发还资金大于等于50元,将以“定期存单”方式进行资金清退。
2.个人类集资参与人清退发还资金小于50元及企业类集资参与人,需按照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通过“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微信小程序修改此前接收案款账户的信息,修改机会仅有一次。若第二次提供的接收案款账户信息异常导致资金清退发还失败,案款将退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资金权益仍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方式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定期存单”接收案款
(一)领取流程
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案款方式为“定期存单”,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集资参与人清退发还信息及金额,于2月10日开立可全国通兑、存期为三个月(不自动转存)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存单开立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将向集资参与人发送提示短信。集资参与人收到短信后,可到中国建设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办理。定期存单自开立之日起可随时支取,若存期不满三个月,按活期利率计息;若存期超过三个月,超期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原则上仅限存单户主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国建设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办理。在存单业务办理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会对存单户主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内容包括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此为正常的身份识别流程,请予以配合。
(二)异常处理
因清退发还资金小于50元或集资参与人银行预留个人信息异常等原因导致定期存单开立失败的,集资参与人应按照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通过“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微信小程序变更接收案款方式,提供接收案款的银行账户。若提供的接收案款账户信息异常导致资金清退发还失败,案款将退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资金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方式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非集资参与人本人办理
(一)集资参与人死亡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登记核实前已死亡的,已参加信息登记核实的合法继承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登记的接收案款方式领取清退资金。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登记核实后死亡的,合法继承人需提供遗产继承手续,前往收款银行领取清退资金。
(二)其他特殊情况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由其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收款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办理:(1)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2)服刑羁押人员;(3)重病症或无自理能力人员;(4)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5)出国人员;(6)其他需要代理的情况。
五、特别提示
1.本次案款资金清退发还的集资参与人信息、金额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定,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完成案款发还工作。
2.资金清退发还工作启动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短信平台(号码:106911591159)作为清退发还工作的唯一短信平台,将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发送短信,告知资金清退发还方式、进度等情况。
3.本次资金清退发还存在跨行转账的情况,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与短信提示时间可能会有差异,请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耐心等待。
4.因案款清退发还时间处于疫情防控和节假日特殊期间,如需到各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请提前查询当地银行对外公告营业时间。如存在大额取款需求,请提前与经办银行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