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的那些事儿!
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的那些事儿!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一)什么是“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哪些情况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两种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①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均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同时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经营!
(三)“无证”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无证经营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发放许可的部门管理。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许可证经营的►依照无证经营处理。
(四)“无照”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六)帮助经营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是否会受到处罚?
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谁可以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