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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2015年1-10月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5-11-09 10:23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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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2015年1-10月


 

序号

案件名称

案情简介

处罚情况

1

敖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4年12月31日,我局联合区食药监、区环保局、区经发局、区工商分局与区公安分局对平冈镇昊朋商行(主要经营者:敖保)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敖保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制作询问笔录,证实敖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属实。

敖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及罚款金额2000元。

2

林梦珍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5年1月21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来文称2014年12月15日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林梦珍生产的粉皮进行监督抽查,2014年12月29日,经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检验出抽样的2公斤粉皮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证实上述行为属实。

林梦珍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3

阳江市华宇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加工经

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1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阳江市华宇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阳江高新区漠南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经过现场

检查,调查询问,发现该食堂存在环境不整洁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华宇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环境不整洁的违法行为及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4

林侵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5年3月9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区(食)第004号,来文称2015年1月26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林侵生产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查,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其生产的花生油所检项目中涉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

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林侵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属实。

林侵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4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5

区世平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5年3月9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区(食)第003号,来文称2015年1月26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区平榨油厂生产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查,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该油厂生产的花生油所检项目中涉嫌黄曲霉毒素

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过我局执

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区世平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实。

区世平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4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6

殷环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5年3月9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区(食)第002号,来文称2015年1月26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源香花生油厂生产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查,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该油厂生产的花生油所检项目中涉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过我局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殷环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实。

殷环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4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7

陈华(字号: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华玲百货商店)生产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5年6月9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区(妆)移第001号),来文称2015年4月28日该局对陈华(字号: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华玲百货商店)销售的化妆品(美颜宝特级美容去斑膏)进行监督抽查,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

验所检验出该化妆品的汞含量为221.02mg/kg,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4.3.2规定的标准为不得大于1mg/kg,因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陈华(字号: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华玲百货商

店)生产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属实。

陈华(字号: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华玲百货商店)生产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美颜宝特级美容去斑膏,并处罚款人民币60元整。

8

莫恒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2015年7月27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区(食)第005号,来文称2015年5月20日该局联合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147号旁的花生油生产户莫恒生产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查,经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其2015年5月7日生产的花生油所检项目中涉嫌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

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莫恒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属实。

莫恒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销售收入12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9

敖卓谋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5年7月27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区(食)第006号,来文称2015年5月20日该局联合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的“仙姐纯正花生油”生产户敖卓谋生产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查,经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其2015年5月1日生产的花生油所检项目中涉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过我局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敖卓谋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实。

敖卓谋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10

黄柳区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区(食)第004号,来文称2015年5月15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东街中学巷花生油生产户(负责人:黄柳区)生产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查,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出该油厂生产的花生油所检项目中涉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现

场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黄柳区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实。

黄柳区生产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11

赖自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5年9月25日,我局联合区食药局和区工商分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好又平百货店(主要经营者:赖自光)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百货店存在销售24盒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智慧超人牛奶饮品(规格:125ml/盒)的行为。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现

场检查,拍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赖自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实。

赖自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智慧超人牛奶饮品(规格:125ml/盒)24盒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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