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房产或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缴纳,期限为次月十五日内。
二、单位自有房产或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三、个人自有房产或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阳地税发〔2004〕200号)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