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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5-29 11:10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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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执法行为,阳江市地税局制定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税款收入的平稳、有序入库。经研究明确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已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一)关于制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政策依据。

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规定。

1、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按照《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

(一)纳税人出租房产或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缴纳,期限为次月十五日内。

(二)单位自有房产或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季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三)个人自有房产或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