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围绕创建国家高新区的重要目标,推动我区创新驱动发展,结合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拟出台《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现就《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和单位团体若对《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阳江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反映。反馈意见时间从挂网之日起十日内。
附件:1. 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阳江高新区鼓励科技创业 推进“扬帆启航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
3. 阳江高新区营造创新氛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人:林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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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阳江高新区行政集中办公楼(平西中学)一楼
附件1
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惠及企业、个人和团体,是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办法所提及的政策。
第四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门职责】区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区管委会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和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向区管委会提出相关安排和处理意见;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补助对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内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围绕高新区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支持专利申报、科技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高企培育、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技术转移和国际合作等。
(一)专利申报补助
1、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分别按照2000元/件、1000元/件、8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获得授权后,再按照6000元/件、4000元/件、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
2、大力开展专利申请“灭零”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再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补助。
3、积极开展企业专利申请“倍增”计划,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100%的企业,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补助。
(二)科技研发投入补助
鼓励和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采取核查或委托评审机构等方式对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合理安排补助资金。
(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1、对年度内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国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补助;获得认定后,再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补助。
2、对年度内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支持。
3、对年度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四)高企培育补助
1、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并获市科技局网上推荐后,给予5万元补助;获认定后,再给予10万元补助。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认定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申报条件,但评审末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内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
(五)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补助
年度内获得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项目,每个项目按40%的比例给予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单位收到立项通知给予20%补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补助。
(六)评奖补助
1、科技进步奖补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每项80万元,一等奖每项40万元,二等奖每项25万元,三等奖每项15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2、专利奖补助。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奖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奖每项30万元、优秀奖每项1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奖每项5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
3、标准制定补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4、贯标补助。对年度内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转移交易、知识产权交易、股权交易、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育服务、法律服务等平台,如成果转化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公共检测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平台,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暂时没有具体办法认定,但区管委会亟需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每项一次性给予5-20万元补助。
(八)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补助
1、凡在区内孵化器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其科技成果获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并经区管委会审核后,每个项目可申请获得5-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对每位新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与用人单位签约3年以上合同的博士,每工作满1周年,给予7万元工作和生活补贴。
3、鼓励经省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来我区创业。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粤人才办〔2009〕1号),按照“世界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4、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含外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资助。
(九)其他奖励 其他需要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经区管委会审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验收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再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上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四)区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区科技局在高新区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五)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区科技局在高新区网站正式公告项目情况,并由区科技局联合区财政局共同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如可同时享受多个条款或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给予一次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审批】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按区财政资金使用审核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与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在协议完成前半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调整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区财政局将补助款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如属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对本年度专项资金拨付超过10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资金调整】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年度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年度评估制度,并按要求将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报送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上报区管委会。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主管单位职责】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管理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项目专项资金单独设帐、项目专项资金及其自筹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科技局。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区科技局按程序审批,剩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二条 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阳江高新区鼓励科技创业 推进“扬帆启航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集聚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资源,加快完善阳江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成长体系,推动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领航型企业,为阳江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阳江高新区决定实施“扬帆启航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载体的建设和发展,并大力促进科技创业企业、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条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结合阳江高新区实际,每年从区科技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阳江高新区“扬帆启航”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扬帆启航’专项资金”)。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阳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扬帆启航”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扬帆启航”专项资金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阳江高新区“扬帆启航”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阳江‘扬帆启航’资金办”),承担“扬帆启航”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旨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六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以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核心,符合阳江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孵化器及加速器建设,鼓励相关载体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 全面提升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一)对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高新区孵化器、加速器培育一家挂牌新三板公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培育一家中小板、创业板或主板上市公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列入“启航计划”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孵化毕业一家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第三章 实施“扬帆计划”,加大科技创业企业扶持力度
第八条 “扬帆计划”企业(以下简称“扬帆企业”)是指在阳江高新区依法注册并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不超过3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经评定后为扬帆企业。
第九条 加大对入驻阳江高新区科技载体的科技企业政策倾斜力度。
(一)按照扬帆企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根据审定等级,可分别给予运营成本补贴、种子资金资助和成功创业奖励,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拥有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的扬帆企业,经高新区组织评估,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实施“启航计划”,培育一批领航型企业
第十条 聚焦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每年遴选10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骨干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培育原则,进一步提升高成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在产业带动、创新辐射、国际化发展中发挥更加显著影响力的小巨人企业、领航型企业。入选启航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启航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阳江高新区依法注册并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主营业务属于高端不锈钢、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加工、高端纸业、现代服务业、生物技术等高新区主导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规模和成长性突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3亿元,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均在20%以上,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三)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大于5%且保持逐年增长态势;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能够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
(四)拥有优秀的核心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国际化视野、企业家精神,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能够吸引、集聚高端创新人才。
(五)品牌建设及市场开拓能力强,企业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重视国内外市场营销拓展战略。
第十一条 实行“一企一策”的支持方式。根据企业的快速发展需求,支持企业制订做强做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设立专人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订实施个性化的支持措施,为企业做强做大提供特色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提高启航企业享受政策的便利性,重点加强技术创新、资本运营、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有效降低启航企业运营成本。加大入选企业资金扶持力度,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对于企业物业租金、水电、通讯等成本费用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启航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研发基地,需购买高新区土地的,优先供给土地并给予优惠。
(三)支持启航企业加大市场开拓步伐。优先推荐启航企业的新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加大对启航企业创新型产品的采购力度;优先推荐启航企业参与高新区管委会采购活动或承担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阳江高新区营造创新氛围提升自主创新
能力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营造创新氛围,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阳江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和发展重点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阳江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全额财政供给单位)。
(二)重点发展高端不锈钢、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加工、高端纸业、现代服务业、生物技术等高新区主导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条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设立阳江高新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营造高新区创新氛围、鼓励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阳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科技专项资金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阳江高新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资金办”),承担科技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重大科技专项等的配套资助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根据该科技项目的综合情况,经高新区组织评估,原则上按不超过1:1比例给予配套,特殊情况可按照最高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条 鼓励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建设
(一)对以下研发机构,高新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
1、在高新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在高新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高新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阳江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研发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境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5、境内外组织、企业等在高新区建设的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高新区内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提供科技服务的,经认定,根据研发机构实际发生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对服务方进行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构建地方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政产学研平台
(一)鼓励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政产学研平台(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具体资助方式“一事一议”,设立形式和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进入正式运营期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高新区每年组织第三方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
(一)鼓励高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企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高新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高新区企业主导起草制定技术标准。对高新区企业主导完成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市政府奖励的,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标准的,按照标准适用范围,从开始制定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步伐
(一)对高新区科研机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或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高新区实施成果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二)对高新区年度重点扶持的技术攻关或科技产业化项目,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导向、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一)对在高新区设立并经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根据该机构服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二)对在高新区建立并通过认定的行业技术联盟,根据该联盟工作业绩,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参加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会议、培训、展会;鼓励社会各界在高新区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科技或经济论坛、科技成果交流会以及高等院校校友会(硕士及以上)等活动。每家企业和科研机构每年接受补贴的活动次数不超过三次,每次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项目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四条配套资助)。对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获得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根据合作的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五)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宣传推介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海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科技奖项、名品名标和知识产权等的奖励支持
(一)科学技术奖。重奖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获得奖励的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按照获得奖励的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名品名标奖。鼓励企业大力开展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和名牌、商标认定,对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得的各类名牌和商标认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专利奖。对企业和研发机构当年获得的各类专利奖项,按照获得奖项的等级,参照《阳江高新区专利管理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四)专利代理奖。对于年度代理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年度代理数量及增长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阳江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