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者须知
信访举报者须知
一、信访人一般应当采取书信、传真、电话、网络举报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上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并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二、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三、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信访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存在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已经依纪依法作出正确处理,信访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严肃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信访人在检举、控告、申诉中具有以下权利:向受理机关了解办理情况;要求与信访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因信访举报致使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可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