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冈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公告
关于平冈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公告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建设内容、规模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批复文件 |
平冈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人民政府 |
阳江市高新区站港公路南侧距平南加油站约500米处现状草尾洋河西岸处 |
平冈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拟选址位于阳江市高新区站港公路南侧距平南加油站约500米处现状草尾洋河西岸处。规划最终处理规模为4万m3/d,其中一期工程的处理规模为0.5万m3/d(生活污水为0.4万m3/d、工业污水为0.1万m3/d),厂外污水收集管道总长为0.1km。污水处理厂用地总面积24759平方米(约37亩),其中一期用地面积6968平方米(约10.45亩)。本项目的污水收集范围主要包括平冈镇和平冈片西区共计约12.13km2范围,包括平冈镇及平冈片西区的平东工业园体育路以南片区。拟采用一体化改良型A/A/O微曝氧化沟工艺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排入草尾洋河。 一期工程估算工程投资为人民币2572.42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人民币1974.35万元,进厂污水管道工程投资人民币23.51万元,前期等其他费用574.56万元。
|
2015-11-27 |
阳环高建审〔2015〕 17号 |
同意
|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保局或阳江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