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阳高规建通〔2015〕45号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阳高规建通〔2015〕45号
各排水户:
为保障我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城乡水体环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区已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在阳江高新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分如下五类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
(二)工业用水:0.75元/立方米;
(三)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
(四)经营服务用水:1.35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用水:1.45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量办法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其产生的污水量,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污水处理厂核定其用水量。
四、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五、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由阳江市自来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代收,随水费一并足额收取,并开具专用收据。
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
2015年12月2日